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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6执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龚传娣与宿松县天织锦服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传娣,宿松县天织锦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6执165号申请执行人:龚传娣,女,1971年6月9日生。被执行人:宿松县天织锦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进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龚传娣与被申请执行人宿松县天织锦服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龚传娣于2016年2月6日作出承诺:在领取被执行人宿松县天织锦服饰有限公司所欠工资的60%后视为结清,对下欠工资额自愿放弃,不再追偿。被执行人宿松县天织锦服饰有限公司已于当日支付所欠工资的60%即5752.8元给申请执行人余传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0826执第16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长春代理审判员  张明武代理审判员  张素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星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