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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1民初12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邹玉琼与鄢学政、夏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玉琼,鄢学政,夏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1民初1244号原告邹玉琼,女,196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鄢学政,男,198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夏萍,198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邹玉琼与被告鄢学政、夏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邹玉琼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玉琼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玉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诉讼保全费1520元,共计3670元,由原告邹玉琼负担。审判员  陈建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冬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