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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3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重庆市渝北区同德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渝北区供销合作社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渝北区同德物资回收有限公司,重庆市渝北区供销合作社,重庆市渝北区巴江供销合作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3208号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同德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两路观音岩路74号。法定代表人傅思同,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捷,重庆智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渝北区供销合作社,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大道290号,组织机构代码009315818。委托代理人李欣,重庆盛世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翁光惠,重庆盛世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渝北区巴江供销合作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大道292号,组织机构代码20353909-X。法定代表人陈大全,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欣,重庆盛世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翁光惠,重庆盛世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同德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渝北区供销合作社、重庆市渝北区巴江供销合作社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同德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同德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0元,减半收取6750元,由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同德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雷春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曹 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