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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赵民初字第24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孟某某与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赵民初字第2498号原告:孟某某,女,汉族,住齐河县。委托代理人:王吉武,齐河县焦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袁某某,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诉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某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孟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建鲁人民陪审员  傅延温人民陪审员  孟庆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玉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