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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执38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佛山市顺德区辉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佛山市顺德区辉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正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中铁贸易有限公司,陈淑娟,吴健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38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大道东A269号金宇名都商业街01、02、03、05、06、07、32号。负责人周润枝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辉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广东乐从钢铁世界A10区钢铁世界北路01号。负责人何宝成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正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居委会细海工业区15-1号之二。法定代表人:吴健民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中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路州第二工业区11号地B南2号。法定代表人:钟伟权被执行人陈淑娟,女,汉族,1978年10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吴健民,男,汉族,1972年3月13日出生,住顺德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佛顺法民二初字第57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正铁贸易有限公司,吴健民,陈淑娟,佛山市顺德区辉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中铁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4867587.0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等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黄永华执行员  肖文勇执行员  李强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敬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