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5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实际联华超市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执55号申请执行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经三路。法定代表人张琳琳,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5)泸知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拔被执行人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郑州分行东风路支行设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525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勇审判员 杨 敏审判员 李国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 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