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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行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常金生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14行初38号原告常金生诉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德州市公共汽车公司劳动行政确认一案,本院已于2016年4月14日受理。本院认为,本案符合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定德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