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3民终58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杨学军与北京祥瑞投资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学军,赵主斋,刘振刚,宋光庭,赵竹轩,北京祥瑞投资有限公司,杨明学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民终58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学军,男,1966年6月1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主斋,男,1974年4月8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振刚,男,1955年10月1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光庭,男,1963年12月1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竹轩,男,1968年8月9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祥瑞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镇天竺村小王辛庄路10号。法定代表人冯素萍,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明学,男,1972年2月8日出生。上诉人杨学军因与被上诉人刘振刚、赵主斋、宋光庭、赵竹轩、北京祥瑞投资有限公司、杨明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5)顺民初字第098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学军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学军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学军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志星代理审判员 苏丽娟代理审判员 卢瑞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 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