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民二初字第005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宣城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与宣城市第十三中学、梅学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城新华书店有限公司,宣城市第十三中学,梅学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二初字第00593号原告:宣城新华书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国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志平,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淑虎,安徽金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宣城市第十三中学。法定代表人:朱传海,该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涛,宣城市宣州区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梅学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宣城新华书店有限公司诉被告宣城市第十三中学、梅学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宣城新华书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942元,减半收取3971元,由原告宣城新华书店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琼人民陪审员 张云南人民陪审员 崔思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洪钰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