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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民二初字第005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宣城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与宣城市第十三中学、梅学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城新华书店有限公司,宣城市第十三中学,梅学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二初字第00593号原告:宣城新华书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国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志平,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淑虎,安徽金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宣城市第十三中学。法定代表人:朱传海,该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涛,宣城市宣州区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梅学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宣城新华书店有限公司诉被告宣城市第十三中学、梅学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宣城新华书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942元,减半收取3971元,由原告宣城新华书店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琼人民陪审员  张云南人民陪审员  崔思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洪钰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