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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81民初字第23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于广臣与刘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解除查封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广臣,刘欢,刘现荣,刘现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81民初字第2346号原告于广臣,男,197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担保人丁青青,女,198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告刘欢,男,198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被告刘现荣,女,成人,汉族,农民,住滕州市东沙河镇王村。被告刘现春,男,198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作出了(2016)鲁0481民初234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刘欢所有的鲁D633**号轿车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刘欢所有的鲁D633**号轿车的查封。审判员  孔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龙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