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81民初字第23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于广臣与刘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解除查封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广臣,刘欢,刘现荣,刘现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81民初字第2346号原告于广臣,男,197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担保人丁青青,女,198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告刘欢,男,198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被告刘现荣,女,成人,汉族,农民,住滕州市东沙河镇王村。被告刘现春,男,198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作出了(2016)鲁0481民初234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刘欢所有的鲁D633**号轿车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刘欢所有的鲁D633**号轿车的查封。审判员 孔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龙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