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25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张梦琪与张敬锋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梦琪,张敬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25执10号申请执行人张梦琪。法定代理人刘红琴,系原告张梦琪的母亲。被执行人张敬锋。申请执行人张梦琪与被执行人张敬锋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远安民初字第949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张梦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10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敬锋现在下落不明,其银行账户也无可供执行的余额。经申请执行人张梦琪同意,待被执行人张敬锋有履行能力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525执1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 忠审判员 陈映波审判员 高京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红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