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3民初18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商某某与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某某,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3民初1865号原告商某某,女,1980年4月9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告路某某,男,1980年4月13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商某某与被告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商某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商某某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文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商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郭庆军代理审判员 王 岩人民陪审员 兰俊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