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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3民初18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商某某与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某某,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3民初1865号原告商某某,女,1980年4月9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告路某某,男,1980年4月13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商某某与被告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商某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商某某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文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商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郭庆军代理审判员  王 岩人民陪审员  兰俊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