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民初字第029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石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户民初字第02942号原告王某某,女,196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石某某,男,196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户县电力局退休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宏涛人民陪审员 孙海英人民陪审员 高蓓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冰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