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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民初字第029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石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户民初字第02942号原告王某某,女,196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石某某,男,196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户县电力局退休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宏涛人民陪审员  孙海英人民陪审员  高蓓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冰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