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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4民初2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薛焱锋与乌鲁木齐金桥满意商贸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焱锋,乌鲁木齐金桥满意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2114号原告:薛焱锋,男,汉族,1984年11月15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被告:乌鲁木齐金桥满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鲤鱼山南路116号负一层。法定代表人:张若刚。本院受理的原告薛焱锋与被告乌鲁木齐金桥满意商贸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薛焱锋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焱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焱锋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25元。审判员  刘晓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