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民终4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季杭军与启东市中测光电仪器厂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启东市中测光电仪器厂,季杭军,张良忠,成利群,刘忠华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民终4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启东市中测光电仪器厂,住所地启东市吕四港镇天汾商贸城E3-16-22号。经营者沈利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季杭军。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良忠。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成利群。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刘忠华,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启东市中测光电仪器厂与被上诉人季杭军、张良忠、成利群、刘忠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启东市中测光电仪器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启东市中测光电仪器厂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由上诉人启东市中测光电仪器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倪红晏审 判 员 曹 璐代理审判员 刘 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邱 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一百七十四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