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库执民字第8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1
案件名称
侯陆军与新疆鑫淼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陆军,新疆鑫淼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库执民字第828-1号申请执行人侯陆军,男,汉族,1962年11月16日出生,住库车县。被执行人新疆鑫淼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友好北路4号滨河公寓2301室。法定代表人:张鹤龄,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侯陆军申请新疆鑫淼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库民初字第88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在执行中,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8674元,现被执行人新疆鑫淼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库民初字第8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2015)库民初字第880号民事判决的总标的为154553元,已执行18674元,未执行135879元,并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2218元。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健代理审判员 岳 岚代理审判员 姜群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银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