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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4民初8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鄂托克旗家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康海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托克旗家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康海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4民初846号原告鄂托克旗家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冬梅,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占成,系公司经理。被告康海荣,1980年7月8日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鄂托克旗家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康海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小 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乌日古玛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