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2民初46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赵明与曹凤凯、王小欧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明,曹凤凯,王小欧,刘献伟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4664号原告赵明,男,蒙古族,1980年10月20日出生,户籍地浙江省富阳市。委托代理人胡泓,北京市惠诚(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关振明,北京市惠诚(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凤凯,男,汉族,1974年6月17日出生,户籍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现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虞骏,上海虞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小欧,男,汉族,1966年3月25日出生,户籍地吉林省长春市。被告刘献伟,男,汉族,1978年9月16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委托代理人虞骏,上海虞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明与被告曹凤凯、王小欧、刘献伟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4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杨亦兵代理审判员 张文星人民陪审员 周兰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夏晓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