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607执5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2016)粤0607执561号卢锡荣,潘少容与李燕辉,谢映均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锡荣,潘少容,李燕辉,谢映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7执5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卢锡荣,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2718。申请执行人:潘少容,女,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2123。被执行人:李燕辉,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4014。被执行人:谢映均,女,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4022。申请执行人卢锡荣、潘少荣与被执行人李燕辉、谢映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佛三法民二初字第11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我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工商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金融机构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以正在与被执行人协商还款事宜为由,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院在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管理部门、银行系统、工商管理部门查询,在本院辖区内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据保全的财产委托乳源县人民法院执行,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调查结果无异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该行为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7执56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 泉代理审判员  陈伟潮代理审判员  郭贤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何贵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