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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16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赵玉玲与罗俊成、赵欣、长春市南关区环境卫生管理所、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玲,罗俊成,赵欣,长春市南关区环境卫生管理所,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1670号原告:赵玉玲,住辽宁省彰武县。被告:罗俊成,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赵欣,1979年5月20日出生,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长春市南关区环境卫生管理所,住所:长春市东大小区2-4栋。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长春大街1197号。法定代表人:王竞飞。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玉玲与被告罗俊成、赵欣、长春市南关区环境卫生管理所、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玉玲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属于行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玉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玉玲负担。审 判 长  李光大代理审判员  强 卉人民陪审员  蒋丽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盛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