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2民初6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温凤山与王红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凤山,王红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2民初639号原告:温凤山,男,197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开工胡同红旗街小区5栋1门102室。被告:王红伟,男,199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双阳区山河街道樊家村南沟屯。原告温凤山与被告王红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凤山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凤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丁文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