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刑终字第4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郭胜平玩忽职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胜平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唐刑终字第449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胜平,唐山市开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四中队队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3年6月2日被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3年10月12日被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辩护人谭化新,河北富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审理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郭胜平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2013年12月17日作出(2013)开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郭胜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3月17日作出(2014)唐刑终字第166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2015)开刑重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郭胜平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郭胜平以原审法院判决程序违法,直接更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未能保障上诉人和辩护人行使辩护的权利,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因其行为造成的损失数额错误为主要理由提出上诉,其辩护人提出了与上诉理由基本相同的辩护意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郏茂年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郭胜平及其辩护人谭化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郭胜平犯滥用职权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未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2015)开刑重字第2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健代理审判员 孙国斌代理审判员 李 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谢美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