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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行辖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济南圣水冷食有限公司与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南市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1行辖3号原告济南圣水冷食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南市人民政府以及第三人刘沙沙工伤行政确认一案,历下区人民法院以此案需要指定管辖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历下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但本案原告济南圣水冷食有限公司住所地和第三人刘沙沙居住地均在章丘市,本案由章丘市人民法院管辖更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和案件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章丘市人民法院管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