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3708号、3709号、3710号、3711号、3712号、3718号、37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殷显梅与大连天启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3708号、3709号、3710号、3711号、3712号、3718号、3719号申请执行人:殷显梅等7人(附案号及申请执行人明细表)。被执行人:大连天启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淮河中路6号。法定代表人:王继红,该公司总经理。大连金州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大金劳人仲裁字(2015)第1526号等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1月18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65100元,执行费另计。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本院(2015)开执字第3708号、3709号、3710号、3711号、3712号、3718号、3719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 阳执行员 张 泉执行员 王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裴月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