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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05执2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姚化成与王玉平、吴新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化成,王玉平,吴新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5执298号申请执行人姚化成,男,汉族,1960年8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王玉平,男,汉族,1972年4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吴新军,男,汉族,1971年3月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姚化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4年4月15日作出的(2014)石惠民初字第62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玉平、吴新军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姚化成借款33650元。由于申请执行人姚化成与被执行人王玉平、吴新军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4年4月15日作出的(2014)石惠民初字第62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执行的标的额为33650元。(申请执行人或权利承受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线索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到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窦德亮审判员  李韶清审判员  吴怀库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文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