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91民初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四川高达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鸿业造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科学城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高达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鸿业造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科学城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91民初3号原告四川高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科学城八区。营业执照注册号510705000001684。法定代表人李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植,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陈婷婷,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东莞市鸿业造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中堂镇下芦村大桥侧。法定代表人吴业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静文,广东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高达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鸿业造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 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天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