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刑更14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孙军伟故意杀人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军伟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刑更1424号罪犯孙军伟。本院于2009年12月17日作出(2009)一中刑初字第1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军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09年5月22日起至2024年5月21日止。本院以(2012)一中刑执字第5078号刑事裁��,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以(2014)一中刑执字第266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犯现刑期自2009年5月22日起至2022年2月21日止。天津市西青监狱于2016年4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孙军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孙军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二次,全监狱表扬奖励一次,单项奖励一次。本院认为,罪犯孙军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军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9年5月22日起至2021年2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美茹代理审判员 张丽娜代理审判员 阎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史军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