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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民终15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云清等22人与林西县粮食局、粮食储备库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云清,黄国庆,张春,张亚芹,孟凡荣,徐立军,孙强,孙永,季凤华,蔡亚楠,蔡丽红,刘玉军,邓广华,李素萍,陈丽华,刘艳丽,李进路,贡伟,刘亚梅,张文慧,刘伟,沈忠军,杨凤岐,李君华,张文华,王青春,钟建明,王清成,刘丽娟,王洪国,梁淑会,罗占春,陆永明,王冲琦,苗淑青,王贵斌,李秀云,王瑞良,吴向阳,吕秀英,满亚军,赵红梅,苗淑娟,郑海全,杨丽伟,刘玉红,寇树平,贾瑞贤,王静,贡秀林,罗建民,苏秀玲,马瑞芬,李淑芬,王桂梅,王瑞珍,任桂珍,李安琴,张立明,赵喜才,刘国芹,张文平,丁世军,林西县粮食局,林西县国家粮食储备库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民终15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云清,男,汉族,1951年3月8日出生,林西国家粮食储备库职工,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林西镇西郊一户区七组。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国庆,男,汉族,1960年7月29日出生,林西国家粮食储备库职工,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林西镇东街燕北小区1号楼。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春,男,汉族,1964年2月24日出生,林西国家粮食储备库职工,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林西镇北门外一户区一组。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亚芹,女,汉族,1963年8月17日出生,林西国家粮食储备库职工,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林西镇北门外二户区一组。上诉人(原审原告)孟凡荣,女,汉族,1968年1月22日出生,林西国家粮食储备库职工,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林西镇东街三户区七组。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立军,男,汉族,1971年1月17日出生,林西国家粮食储备库职工,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林西镇东街一户区六组。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强,男,汉族,1967年9月21日出生,林西国家粮食储备库职工,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林西镇北街二户区十组。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永,男,汉族,1971年6月12日出生,林西粮食储备库职工,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林西镇北街一户区六组。上诉人(原审原告)季凤华,女,汉族,1970年8月26日出生,林西国家粮食储备库职工,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林西镇北门外一户区五组。上诉人(原审原告)蔡亚楠,女,汉族,1969年6月1日出生,林西国家粮食储备库职工,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林西镇东街五号楼。上诉人(原审原告)蔡丽红,女,汉族,1972年5月17日出生,林西国家粮食储备库职工,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林西镇北郊一户区三组。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玉军,男,汉族,1971年9月8日出生,林西国家粮食储备库职工,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林西镇北门外二户区一组。上诉人(原审原告)邓广华,女,汉族,1967年3月24日出生,林西国家粮食储备库职工,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林西镇东街一户区一组。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素萍,女,汉族,1969年12月30日出生,林西国家粮食储备库职工,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林西镇东街一户区九组。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丽华,女,汉族,1968年11月20日出生,林西国家粮食储备库职工,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林西镇北门外通讯营。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艳丽,女,汉族,1967年1月5日出生,林西国家粮食储备库职工,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林西镇北门外一户区六组。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进路,男,汉族,1963年10月16日出生,林西国家粮食储备库职工,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林西镇北郊一户区四组。上诉人(原审原告)贡伟,男,汉族,1972年4月3日出生,林西国家粮食储备库职工,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林西镇南街二户区十三组。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亚梅,女,汉族,1969年2月16日出生,林西国家粮食储备库职工,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林西镇南街二户区十一组。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文慧,女,回族,1970年2月7日出生,林西国家粮食储备库职工,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林西镇南街二户区三组。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伟,男,汉族,1962年6月4日出生,林西国家粮食储备库职工,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林西镇东街燕北小区4号楼。上诉人(原审原告)沈忠军,男,汉族,1969年12月28日出生,林西国家粮食储备库职工,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林西镇南街二户区六组。以上22名上诉人的诉讼代表人黄国庆,男,汉族,1960年7月29日出生,林西国家粮食储备库职工,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林西镇东街燕北小区1号楼。张春,男,汉族,1964年2月24日出生,林西国家粮食储备库职工,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林西镇北门外一户区一组。王云清,男,汉族,1951年3月8日出生,林西国家粮食储备库职工,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林西镇西郊一户区七组。张亚芹,女,汉族,1963年8月17日出生,林西国家粮食储备库职工,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林西镇北门外二户区一组。李进路,男,汉族,1963年10月16日出生,林西国家粮食储备库职工,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林西镇北郊一户区四组。委托代理人麻广军,北京市惠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西县粮食局。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林西镇。法定代表人曹贵军,系该局局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西县国家粮食储备库。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林西镇。法定代表人周海林,系该储备库主任。二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韩景明,系林西县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原审原告杨凤岐,男,汉族,1965年2月8日出生,林西国家粮食储备库职工,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林西镇西街一户区一组。原审原告李君华,女,汉族,1962年3月28日出生,林西国家粮食储备库职工,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林西镇北街二户区九组。原审原告张文华,女,汉族,1972年5月10日出生,林西国家粮食储备库职工,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林西镇西街。原审原告王青春,女,汉族,1962年3月2日出生,林西国家粮食储备库职工,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林西镇北街泉源小区3号楼。原审原告钟建明,男,汉族,1960年1月24日出生,林西国家粮食储备库职工,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林西镇东街三户区九组。原审原告王清成,男,汉族,1962年8月10日出生,林西国家粮食储备库职工,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林西镇一户区六组。原审原告刘丽娟,女,汉族,1970年10月1日出生,林西国家粮食储备库职工,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林西镇北街一户区二组。原审原告王洪国,男,汉族,1962年5月22日出生,林西国家粮食储备库职工,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林西镇南街二户区十组。原审原告梁淑会,女,汉族,1971年3月24日出生,林西国家粮食储备库职工,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林西镇南街一户区九组。原审原告罗占春,男,汉族,1971年12月18日出生,林西国家粮食储备库职工,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林西镇北街一户区四组。原审原告陆永明,男,汉族,1961年4月7日出生,林西国家粮食储备库职工,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林西镇东街一户区六组。原审原告王冲琦,女,汉族,1970年5月26日出生,林西国家粮食储备库职工,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林西镇北门外一户区六组。原审原告苗淑青,女,汉族,1971年4月12日出生,林西国家粮食储备库职工,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林西镇北街一户区八组。原审原告王贵斌,男,汉族,1948年3月15日出生,林西国家粮食储备库职工,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林西镇北门外一户区六组。原审原告李秀云,女,汉族,1956年6月8日出生,林西国家粮食储备库职工,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林西镇西郊一户区九组。原审原告王瑞良,男,回族,1962年8月2日出生,林西粮食储备库职工,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林西镇北街二户区二组。原审原告吴向阳,男,汉族,1968年8月20日出生,林西国家粮食储备库职工,住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长青街三段一委33号楼262号。原审原告吕秀英,女,汉族,1956年2月17日出生,林西国家粮食储备库职工,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林西镇西街一户区十五组。原审原告满亚军,女,回族,1956年7月25日出生,林西国家粮食储备库职工,住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西郊师专家属楼二号楼311-1号。原审原告赵红梅,女,汉族,1961年2月4日出生,林西国家粮食储备库职工,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林西镇西街一户区十一组。原审原告苗淑娟,女,汉族,1968年11月11日出生,林西国家粮食储备库职工,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林西镇南街一户区八组。原审原告郑海全,男,汉族,1960年10月20日出生,林西国家粮食储备库职工,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林西镇北门外一户区六组。原审原告杨丽伟,女,汉族,1978年11月22日出生,林西国家粮食储备库职工,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林西镇南街一户区六组。原审原告刘玉红,女,汉族,1976年3月11日出生,林西国家粮食储备库职工,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林西镇西郊一户区十一组。原审原告寇树平,男,汉族,1967年6月3日出生,林西国家粮食储备库职工,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林西镇西街。原审原告贾瑞贤,女,汉族,1966年1月3日出生,林西国家粮食储备库职工,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林西镇西郊二户区十八组。原审原告王静,女,汉族,1972年11月28日出生,林西国家粮食储备库职工,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林西镇北门外一户区六组。原审原告贡秀林,男,汉族,1951年3月14日出生,林西国家粮食储备库职工,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林西镇南街二户区十三组。原审原告罗建民,男,汉族,1960年2月12日出生,林西国家粮食储备库职工,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林西镇东街医药公司家属楼。原审原告苏秀玲,男,汉族,1958年10月10日出生,林西国家粮食储备库职工,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林西镇北门外二户区四组。原审原告马瑞芬,女,汉族,1963年10月3日出生,林西国家粮食储备库职工,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林西镇北街三户区四组。原审原告李淑芬,女,汉族,1958年10月29日出生,林西国家粮食储备库职工,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林西镇北门外二户区三组。原审原告王桂梅,女,汉族,1969年5月4日出生,林西国家粮食储备库职工,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林西镇西街二户区十九组。原审原告王瑞珍,女,回族,1959年2月27日出生,林西国家粮食储备库职工,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林西镇西街一户区七组。原审原告任桂珍,女,汉族,1963年9月4日出生,林西国家粮食储备库职工,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林西镇北街二户区四组。原审原告李安琴,女,汉族,1960年7月23日出生,林西国家粮食储备库职工,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林西镇西郊一户区六组。原审原告张立明,男,汉族,1960年6月16日出生,林西国家粮食储备库职工,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林西镇北门外二户区一组。原审原告赵喜才,男,汉族,1962年9月1日出生,林西国家粮食储备库职工,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林西镇北郊二户区四组。原审原告刘国芹,女,汉族,1966年12月21日出生,林西国家粮食储备库职工,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林西镇西街三户区六组。原审原告张文平,女,回族,1959年3月2日出生,林西国家粮食储备库职工,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林西镇北门外一户区六组。原审原告丁世军,男,汉族,1965年7月1日出生,林西国家粮食储备库职工,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林西镇东街一户区一组。上诉人王云清等22人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林西县人民法院(2015)林民初字第18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裁定认定,王云清等63人是原林西县粮食储备库工人。2000年6月1日,根据国家企业转制的相关政策,双方订立了《林西国家粮食储备库职工内部退养协议书》,约定林西县粮食储备库继续为内部退养王云清等63人继续缴纳应缴纳的养老保险,每月为内部退养王云清等63人发放基本生活费100.00元及另加工龄工资;《林西县国家粮食储备库职工再就业安置协议协议书》,约定林西县粮食储备库继续为再就业王云清等63人继续缴纳应缴纳的养老保险,为再就业王云清等63人发放一次性安置费;上述协议书是林西县粮食储备库以林粮库字(2000)3号文件《关于下岗职工安置办法的报告》,向林西县粮食局提出报告后,由林西县粮食局以林粮字(2000)24号文件,《关于对国家粮食储备库下岗职工安置办法报告》的批复,同意了林西县粮食储备库提出的报告,同时报县政府、县委、人大等各职能部门批准实施。协议订立后,王云清等63人即按照协议的约定,下岗自谋职业,履行至2004年。2004年4月30日,王云清等63人与林西县粮食局签订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王云清等63人领取了金额不等的企业职工身份置换补偿金,解除原劳动关系,王云清等63人领取各自相关身份置换补偿金。原审法院认为,林西县粮食局是林西县粮食储备库的行政主管部门,林西县粮食局与王云清等63人签订的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是对企业职工身份划转作出的行政性调整,王云清等63人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王云清等63人的起诉,不予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改制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驳回王云清、刘伟、张文慧、张文华、张文平、刘国芹、赵喜才等63人的起诉。宣判后,王云清等22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有误。本案是基于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合而引起的纠纷,应适用合同法不应适用最高法院关于企业转制的司法解释。上诉人同被上诉人林西县国家粮食储备库订立了两份协议之后,切实履行了四年。2004年林西县政府违反法律、法规制订了地方政策,强迫职工签订了所谓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该证明书由于解除的主体不适格,自始未发生效力,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至今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由于被上诉人单方终止合同的行为构成违约,所以上诉人请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应得到法院支持。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指令此案由林西县人民法院进行实体审理。被上诉人林西县粮食局、林西县国家粮食储备库答辩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2004年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国家政策发生了重大变化,双方签订《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后,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之前的一些国企职工的待遇当然不能再享有,以前的协议书当然失去法律效力,不能继续履行。林西县粮食局是粮食储备库的上级主管机关,其与上诉人签订的《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其主体适格。另外,在国企改革过程中,被上诉人根据相关政策履行了向上诉人支付法定补偿的义务,已不能再承担其他义务。所以,上诉人提出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一审裁定。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一致,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之规定。本案,被上诉人林西县粮食局作为林西县粮食储备库的上级主管部门,在其主导粮食储备库改制过程中与上诉人签订的《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是对企业职工身份划转作出的行政性调整,上诉人提出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上诉人已预交,予以退回;邮寄送达费480元,由22名上诉人承担440元,二被上诉人承担4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国利审判员徐书文审判员苏力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           保           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