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6民初20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刘维学与周平、李勋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维学,李勋华,周平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2083号原告:刘维学,男,汉族,1969年2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梁锡洪,重庆市江津区西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李勋华,男,汉族,1965年11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曹承晋,重庆渝津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周平,女,汉族,年龄不详,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维学诉被告李勋华、周平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维学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维学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维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0元,减半收取410元,由原告刘维学负担。代理审判员 陶 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珍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