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民三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安阳建工(集团)装潢有限责任公司与郑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南星辉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建工(集团)装潢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南星辉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河南护理职业学院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三初字第264号原告安阳建工(集团)装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高新区。负责人王志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管永胜,系该公司职工。被告郑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邓玉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进杰,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河南星辉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陈六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星东、何金波,河南刘·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护理职业学院,住所地安阳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郭茂华,院长。原告安阳建工(集团)装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郑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南星辉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河南护理职业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阳建工(集团)装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郑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南星辉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河南护理职业学院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建工(集团)装潢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建工(集团)装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郑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南星辉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河南护理职业学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阳建工(集团)装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杜建民审 判 员 祝 昉人民陪审员 王洋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田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