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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民三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安阳建工(集团)装潢有限责任公司与郑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南星辉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建工(集团)装潢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南星辉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河南护理职业学院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三初字第264号原告安阳建工(集团)装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高新区。负责人王志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管永胜,系该公司职工。被告郑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邓玉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进杰,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河南星辉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陈六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星东、何金波,河南刘·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护理职业学院,住所地安阳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郭茂华,院长。原告安阳建工(集团)装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郑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南星辉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河南护理职业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阳建工(集团)装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郑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南星辉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河南护理职业学院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建工(集团)装潢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建工(集团)装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郑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南星辉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河南护理职业学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阳建工(集团)装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杜建民审 判 员  祝 昉人民陪审员  王洋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田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