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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21民初10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2016)新4021民初1064号马金虎与马秀英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金虎,马秀英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21民初1064号原告:马金虎,男,1980年5月21日出生,东乡族,住新疆伊宁县。委托代理人:强文丽,伊犁州佳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秀英,女,1990年12月30日出生,回族,住新疆伊宁县。本院审理的原告马金虎与被告马秀英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马金虎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金虎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金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马金虎负担。代理审判���罗洪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史亚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