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辖终9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深圳市怡兴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坪地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怡兴家具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坪地支行,潘美凤,深圳市志信家具有限公司,潘超群,潘智群,黄杏春,潘良泉,黄玉琴,潘惠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辖终9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怡兴家具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美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坪地支行。法定代表人:刘旭文,行长。原审被告:潘美凤。原审被告:深圳市志信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智群。原审被告:潘超群。原审被告:潘智群。原审被告:黄杏春。原审被告:潘良泉。原审被告:黄玉琴。原审被告:潘惠红。上诉人深圳市怡兴家具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坪地支行、原审被告潘美凤、深圳市志信家具有限公司、潘超群、潘智群、黄杏春、潘良泉、黄玉琴、潘惠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5)深前法涉外初字第51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在深圳市龙岗区,本案原应由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设立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的批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深圳市辖区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的批复》,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自成立之日起,集中管辖原由深圳市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故本案应由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涂超群审 判 员 黄 新代理审判员 夏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