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虎执字第190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洪莺与陆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莺,陆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虎执字第1905-1号申请执行人洪莺。被执行人陆福明。申请执行人洪莺与被执行人陆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的(2014)虎民初字第16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主文:一、被告陆福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洪莺借款本金364000元,并支付原告借款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其中264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3年4月5日起计算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其中4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3年4月8日起计算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其余6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3年4月9日起计算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但利息总计最高不超过102000元。案件受理费90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620元,由原告洪莺负担968元,由被告陆福明负担8652元。嗣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372652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车辆、银行、房产管理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陆福明名下的财产,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苏E1D2**、苏E1R0**的摩托车两辆,但上述摩托车已过了检验有效期,且现在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苏州市高新区华通花园二区79幢XXX室的房产已经被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查封,且设置了大额抵押权,本院于2016年3月1日查封了上述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但本院系轮候查封,无法处置。申请人若申请续封需在查封期限截止日前三十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续封申请。因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遂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至此,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没有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上述情况表示确认且同意法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本院(2014)虎民初字第1601号民事判决书、银行查询回单、车辆管理部门查询回单、房产查询回单、住房公积金查询回单和谈话笔录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已穷尽了执行措施,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致本案在规定的执行期限内不能继续有效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虎民初字第160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 弛执行员 孙榕宁执行员 师永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毛立未第页共3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