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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3325民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曾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云3325民初49号原告:张某某,住兰坪县.被告:曾某某,住兰坪县.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德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3年10月21日按照农村风俗举办了婚礼,但至今没有领取结婚证。双方于1994年8月15日生育长子,取名张某某甲,于1996年生育长女张某某乙,现在在六库民族中学就读护理专业。双方共同财产有楼房一栋,圈房一栋,厨房三间,欠信用社贷款5万元及私人欠款十多万元。共同生活期间由于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常年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并有时发生争吵打闹,被告还以死相威胁,经村委会多次调解未能解决,被告还不与原告商量就独自去打工。现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一起共同生活。特提起以下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的夫妻关系;2.将共同生育的女儿张某某乙由原告张某某抚养;3.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房产、存款及债权债务要求平均分割。被告曾某某辩称,原告诉称的离婚理由和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被告觉得没有不支持原告的地方,原告种药材欠下信用社5万元及私人欠款共达十多万元的欠款,供不起女儿读书。我外出打工是为了缓解家里的经济困难,虽然没有经过原告的同意,但我也是为了这个家才出去打工的,我没有什么错。而且原、被告都已一把年纪了,两个孩子不知道我们闹离婚的事情,如果知道他们是不同意我们离婚的。考虑到两个孩子的感受,我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3年10月21日按照农村风俗举办了婚礼,但至今没有领取结婚证。双方于1994年8月15日生育长子张某某甲,于1996年生育长女张某某乙,现在六库民族中学就读护理专业。双方共同财产有楼房一栋,圈房一栋,厨房三间。欠信用社贷款5万元及私人欠款十多万元。共同生活期间由于双方性格差异较大,经常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并有时发生争吵打闹,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提起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结婚证、户口簿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为证。本院认为,结合本案,首先,原告与被告结婚长达近二十多年,在婚姻存续期间引发矛盾冲突的主要原因系家庭琐事导致,虽然发生些不愉快,有点小矛盾,但都是无关原则的小问题,并没到达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地步,只要双方克服彼此的缺点,增强理解和信任,夫妻关系还能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德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桥     柱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例的情形。一方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