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2民初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重庆麦尔传媒有限公司与周涛,重庆捷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麦尔传媒有限公司,重庆捷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周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391号原告重庆麦尔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渝州路33-25-12-1号,组织机构代码77845096-9。法定代表人聂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曾,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捷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龙头寺橡树街1号。法定代表人周涛,经理。被告周涛,男,1981年4月1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麦尔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捷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周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麦尔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麦尔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重庆麦尔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雷春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曹 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