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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11财保4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庄新省与魏军凯、崔振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庄新省,魏军凯,崔振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财保455号原告庄新省。被告魏军凯。被告崔振刚。本院在审理原告庄新省与被告魏军凯、崔振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庄新省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崔振刚所有的轿车一辆或冻结其银行存款7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崔振刚所有的轿车一辆或冻结其银行存款7万元。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晓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魏绪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