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82民初9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周群山与石先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群山,石先锋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82民初920号原告周群山,男,丹凤县。被告石先锋,男,住宜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群山与被告石先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群山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群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群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群山负担。审判员 李 佳二○二○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霍磊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