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681执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王淑英与周德殿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淑英,周德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681执217号申请执行人王淑英。被执行人周德殿。上列当事人之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2015)东民初字第051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医疗费等7872.72元及诉讼费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本院交纳执行费7930元并退付申请执行人,余款及利息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民初字第0512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晓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美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