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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2民初1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叶继田与陈爱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继田,陈爱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22民初1125号原告:叶继田。被告:陈爱娥。原告叶继田与被告陈爱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陈爱娥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05年1月30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履行完毕为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4月18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1月30日,被告陈爱娥向原告叶继田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给原告,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本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爱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叶继田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1.5%自2015年1月3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被告陈爱娥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920元,减半收取2460元,由被告陈爱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492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分行营业部)。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王兴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胡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