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初字第12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鼓民初字第1269号原告赵某某。被告李某某。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1月2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7000元,并承诺会尽量在春节前还清,如不能够还完,先还一部分。但直到现在原告都没有接到被告的还款,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一直推脱不还。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7000元整;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李某某未到庭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自动放弃答辩权利。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某某与原告赵某某的儿子刘某某系朋友关系,2011年,被告向刘某某借款5万元,该款项实际由原告直接支付给被告。2013年11月29日,被告下欠17000元未清偿,遂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赵某某现金17000元整(壹万柒仟元整),尽量在春节前把帐结清,如不能够还完,先还一部分。李某某,2013年11月29日。因被告未及时还款,原告遂诉至本院。以上事实由借条及庭审笔录等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借款事实清楚,原告向被告出借款项,被告未及时清偿是造成本次纠纷的主要原因,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清偿借款本金170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李某某返还原告赵某某借款本金17000元。案件受理费225元,由被告李某某承担(原告已先行垫付,待被告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毛庆昕人民陪审员 邵 军人民陪审员 龚新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