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刑更25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5
案件名称
孟兆同强奸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刑更2549号罪犯孟兆同,男,1944年6月6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文盲,现在山东省齐州监狱服刑。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长刑初字第2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孟兆同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二〇一三年一月八日、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经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次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齐州监狱于2016年3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齐州监狱提出,罪犯孟兆同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和劳动,虽然年老且身患疾病,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罪犯孟兆同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等书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孟兆同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较好的完成了劳动任务,受表扬1次。本院认为,罪犯孟兆同在服刑期间虽有悔改表现,但其在假释期间又犯罪,且执行机关未提供孟兆同系老年犯、病犯的相关材料,故减刑幅度予以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孟兆同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宝林代理审判员 李 杲代理审判员 尹腾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冯 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