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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民申20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东营市河口区新户镇顺和村委会与颜廷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颜廷吉,东营市河口区新户镇顺和村委会,王宝宗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民申202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颜廷吉。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东营市河口区新户镇顺和村委会。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新户镇顺和村。法定代表人:张世军,村委会主任。原审第三人:王宝宗。再审申请人颜廷吉因与被申请人东营市河口区新户镇顺和村委会(以下简称顺和村委会)、原审第三人王宝宗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东民四终字第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颜廷吉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颜廷吉与顺和村委会的合同明确约定,合同解除的前提条件是将涉案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给他人或将该土地卖给他人所有。颜廷吉没有将土地转让给王宝宗,原审曲解了颜廷吉与王宝宗的共同经营合同,认定事实有误。转让与转包、出租、互换或其他方式是不同的流转方式。此外,在二审判决时颜廷吉与王宝宗的合作经营合同已经到期终止,二审法院再据此判决有悖事实,证据不足。二、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颜廷吉作为土地承包方没有违反合同约定,原审判决解除承包合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据此,颜廷吉诉请本院再审改判驳回顺和村委会的原审诉讼请求。本院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颜廷吉是否实施了导致土地承包合同解除的违约行为。2001年10月27日,颜廷吉与顺和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诚实信用履行。合同明确约定“乙方(颜廷吉)无权转让或买卖土地,如有违反,土地立即收回,本合同终止”。2009年12月1日,颜廷吉与王宝宗另行签订协议,该协议中虽有“共同经营”的字样,但又明确约定了王宝宗每年交付给颜廷吉具体数额的“土地管理费”等内容。此后,颜廷吉将涉案土地全部交给王宝宗耕种,并按年度收取约定数额的“土地管理费”,不符合共同经营关系中收益分配的基本特征。王宝宗自己出具的证明等证据也可以印证,颜廷吉与王宝宗之间的合同实质上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颜廷吉与顺和村委会的土地承包合同明确约定不得转让土地,否则合同终止。顺和村委会据此诉求解除该土地承包合同,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审判决并无不当。颜廷吉与王宝宗的土地流转合同是否在原审期间到期,不影响对上述事实的认定。颜廷吉主张合同禁止转让不同于禁止土地流转,亦缺乏法律依据。综上所述,颜廷吉的再审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颜廷吉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晓华代理审判员  谢 醒代理审判员  王 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世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