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03刑初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贺某、沈某辉、雷某开设赌场、寻衅滋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沈某辉,雷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903刑初111号公诉机关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贺某。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于2001年3月2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7月1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逮捕。现押益阳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沈某辉。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1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16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被告人雷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1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16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益赫检公一刑诉(2016)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某犯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沈某辉、雷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钟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贺某、沈某辉、雷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开设赌场罪1、2014年10月至2015年4月24日,被告人贺某与其妻子即被告人雷某在朝阳区谢林港农贸市场一门面和秦志军的老屋内、多次邀集盛某、包某奇、莫某春、盛某阳、李某强、夏某辉、“五姐姐”、“平屠夫”等多人参与赌博,赌博方式为用扑克牌搞“纸顿八”,赌博大小为100元下注,上不封顶,每次输赢少时有3000元左右,多时上万元。参赌人员一般有10多人。此赌场有陈阳春、沈某辉等人在里面“放数”(提供高利贷),并安排秦志军等人在赌场抽水,贺某按百分之五的标准从中抽水赢利,贺某与其妻雷某共抽水赢利5万元。在秦志军老屋内开设赌场三次,抽水盈利八千元。案发后,被告人贺某、雷某夫妇向公安机关缴纳非法所得四万元。2、2012年12月底至2013年2月,贺某伙同沈某辉和“妹宝”(身份不详,在逃)在朝阳区谢林港镇小学“妹宝”的门面内多次邀集盛某阳、李某强、夏某辉等多人参与赌博,赌博方式为用扑克牌搞“纸顿八”,赌博大小为100元下注,上不封顶,每场输赢少时有3000元左右,参赌人员少时有10多人,多时有30人。三人共抽水盈利十多万元,按事前约定,沈某辉和“妹宝”各占百分之三十,贺某占百分之四十,贺某共分得水钱四万元,沈某辉共分得水钱三万六千元。案发后,被告人沈某辉向公安机关缴纳非法所得三万六千元。二、寻衅滋事罪2015年4月24日晚上7点,盛某和周某、谌某等三人来到被告人贺某开设在谢林港镇农贸市场门面的赌场内,贺某因为李某强欠陈阳春点钱的事打架将赌场吵散的事正在发火,并打了李某强,讲这个赌场他不搞了,喝了酒的盛某接话说:“你不搞我搞”,为此双方发生口角并扭打在一起。在打架过程中,被告人贺某发号子说哪个可以把盛某搞翻,听到贺某发号子,汪世凯、李兆庚、魏超等人在赌场里拿出看场子所用的管子刹、铁管将盛某的脚和脸上等部位砍伤。周某和谌某见状上前扯架,周某也被他们砍伤。此事在沈某辉的劝说下才停止。当盛某和周某、谌某等人准备坐车离开时,贺某、汪世凯又带着刀去追砍盛某,因盛某等人已开车离开而未果。经法医鉴定,盛某的伤势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贺某、沈某辉、雷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贺某、沈某辉、雷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盛某阳、夏某辉、李某强、包某奇、莫某春、何某云、王某兵、邓某军、夏某华、谌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盛某的陈述,法医学鉴定书,前科材料,被告人贺某、沈某辉、雷某被抓获的材料以及身份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沈某辉、雷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贺某纠集汪世凯等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贺某、沈某辉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雷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在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贺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贺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两罪,应当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沈某辉、雷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所在居住地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贺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四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二、被告人沈某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已缴纳)。三、被告人雷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爱英审 判 员 李 芳人民陪审员 张长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符 丽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