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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81民初4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瑞昌市惠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邓安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昌市惠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邓安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81民初443号原告瑞昌市惠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瑞昌市杨林湖惠民家园。组织机构代码:78728563-5。法定代表人徐新西,执行董事。被告邓安琪,女,1965年4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现住本市。委托代理人梁德荣,女,38岁,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个体经营户,系被告的租房户,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瑞昌市惠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邓安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徐新西和被告委托代理人梁德荣到庭参加了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原告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回起诉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原告瑞昌市惠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邓安琪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邓安琪的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瑞昌市惠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瑞昌市惠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华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叶美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