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4执4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张文玉申请被执行人刘根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玉,刘根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489号申请执行人张文玉,男,汉族。被执行人刘根义,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托民初字第3690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申请人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刘根义在中国工商银行有存款账户621723061200xxxxx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刘根义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621723061200xxxxxxx内存款2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高 艳 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扎拉嘎木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