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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市法民初字第10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梁孝忠与辛山林宅基地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孝忠,辛山林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市法民初字第1069号原告(反诉被告)梁孝忠。委托代理人李长福,甘肃临夏临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辛山林。委托代理人鲁怀俊,临夏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梁孝忠诉被告辛山林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中,原告以补足证据后再行起诉为由,当庭向本院申请撤诉,被告亦当庭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本院认为,原、被告的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孝忠撤回起诉、被告辛山林撤回反诉。案件受理2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00元。审判长  马文祥审判员  郑光胜审判员  陈姝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