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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4执16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张育真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张育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4执16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广发大厦。组织机构代码19352980-7。法定代表人李小水。被执行人张育真,女,汉族,1975年12月15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关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张育真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2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张育真应向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分别偿还:尾号5853(账号90×××62)的信用卡欠款本金17180.09元及利息299.11元、滞纳金52.8元;尾号5853(账号89×××62)的信用卡欠款本金36304.6元及利息988.66元、滞纳金1815.23元、财智金(尊享)手续费1206元、财智金(尊享)提前手续费4020元(上述利息均计至2014年11月1日,此后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五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案件受理费469元。因被执行人张育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107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申报财产,但其未履行。因被执行人住所属潮南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委托该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但该院未予回函。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张育真银行存款1303.92元,在扣除本案执行费303.92元后,余款1000元退回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除此之外,本院向广东省内银行、辖区内房屋、国土、车辆、工商等财产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并拟终结本次执行,其对此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4执1659号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赵昌斌代理审判员  张文勇代理审判员  XX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潘广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