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3民终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深圳市XX奔腾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XX奔腾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刘金枝,李志杰,李某1,李某2,李某3,刘桂英,李相民,胡渭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3民终2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XX奔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盐田区盐田街道东海四街幸福海1栋2单元408。法定代表人万炼。委托代理人张吉生,广东惟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号新闻大厦20层。法定代表人郭振雄。委托代理人戴博,广东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金枝。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志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1。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2。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桂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相民。以上七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文炎昌,广东莞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胡渭贤。上诉人深圳市XX奔腾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2015)惠东法民一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当事人原审意见刘金枝、李志杰、李某1、李某2、李某3、刘桂英、李相民向原审法院诉请:一、判令被告深圳市XX奔腾物流有限公司、胡渭贤、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赔偿原告总计人民币959103元(死亡赔偿金661800元、丧葬费156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66870元、交通费11556元、住宿费7300元、伙食费10015元)二、由被告深圳市XX奔腾物流有限公司、胡渭贤、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含保全费)。被告深圳市XX奔腾物流有限公司对原告诉讼请求争议为:1、我们购买了保险公司的保险,具体赔偿费用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2、我垫付了22000元丧葬费。被告胡渭贤对原告诉讼请求争议为:这次意外事故发生,我感到对不起死者家属,我们购买了保险公司的保险。被告太平洋财保深圳分公司对原告诉讼请求争议为:1、我司承保的车粤B×××××号机动车的交强险及不计免赔商业第三者险100万,另该车有挂粤BMG**挂,请法院核实该挂车是否有投保,如有投保,请法院依法追加被告。本案另一死者一伤者,请法院酌情在保险限额内判决。二、请法院依法核实出险的标的车粤B×××××是否系我司承保德车架号为LJXX的车辆,若经核实为套牌车,请法院依法驳回起诉。请法院依法核实标的车BXX的所有人深圳市XX奔腾物流有限公司有无道路运输许可证,以及司机胡渭贤有无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若不具有,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第七条、第十五条,答辩人依约不符赔偿责任。三、关于死亡赔偿金,请法院依当地农村户口标准核定,原告为农业户口,只提供了《银行回单》和《证明》,却不能提供社保清单、缴税证明等证据,并不能证明原告上一年度的实际工作情况及收入状况,应以农村标准计算。四、被抚养人生活费。原告应提供户口本、辖区派出所证明、出生证明等证据,否则无法认定原告的相关抚养关系,尤其无法查明死者父母的抚养义务人只有两人,请法院依法查证。五、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情判决。六、关于办理丧葬费而产生的合理费用,请法院依法核实原告提供的发票的真实性与关联性基础上酌情判决。七、诉讼费根据保险条款规定,不属于保险责任,不应当由保险人承担该项费用。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8日11时55分,被告胡渭贤驾驶粤B×××××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BMG**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从广州往汕头方向行驶,行驶至惠东县G324线786KM+300M处时,车辆越过中心双黄实线与相对方向行驶由鲁标成驾驶的粤B×××××小型普通客车上搭载李名俭、鲁超成发生相碰撞,造成鲁标成当场死亡,李名俭经惠东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鲁超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责任认定被告胡渭贤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鲁标成、李名俭、鲁超成均不承担事故的责任。李名俭的父亲李相民于1947年12月10日出生,母亲刘桂英于1951年6月16日出生。李相民与刘桂英均是农村户籍,生育二个子女。李名俭生育四子女,均是农村户籍。原告刘金枝与李名俭是夫妻关系。长子李志杰1995年10月出生,其系××人,残疾等级为四级,次子李某1于2001年6月13日出生,长女李某2于2006年2月25日出生,次女李某3于2007年11月21日出生。被告胡渭贤系被告深圳市XX奔腾物流有限公司职工,事故发生时履行职务行为。粤B×××××重型半挂牵引车及粤BMG**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的所有人系深圳市XX奔腾物流有限公司,粤B×××××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太平洋财保深圳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险(第三者商业责任险限额100万、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5万元,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原、被告身份信息、被告营业执照、死亡证明、事故责任、保险情况,到庭当事人均无异议。另查,同一事故死亡的鲁标成的家属于2015年1月6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15)惠东法民一初字第176号],同一事故受伤的鲁超成于2015年4月28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15)惠东法民一初字第788号]。原审判决理由和结果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后,原、被告均无异议,该事故认定未违反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予以采信,即被告胡渭贤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鲁标成、李名俭、鲁超成均不承担事故的责任。被告胡渭贤驾驶的粤B×××××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太平洋财保深圳分公司购买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100万,不计免赔)。原告的损失应先由被告太平洋财保深圳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赔偿限额内先予赔偿(保险限额范围内按比例分配),超出赔偿限额部分由被告负担。关于死亡赔偿金计算数额的问题。李名俭系农业户籍,其提供阳新县公安局龙港派出所和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应人石社区工作站出具的证明和李名俭生前同事郭某州、钟某源、何某贤等证人证言、银行流水账单,证明在事故发生前一年已在城镇居住和工作,故按2013年度广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2598.7元/年计,32598.7元×20年=651974元关于丧葬费计算数额问题,按照2013年全省国有单位在岗职工年均工资计算,被告深圳市XX奔腾物流有限公司垫付22000元,原告诉请1562元,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被抚养人生活费问题,李名俭的父亲李相民在事故发生时满66周岁系农业户口,其母亲刘桂英在事故发生时满63周岁系农业户口,生育两个孩子;李名俭与原告刘金枝生育4个孩子均系农村户籍,其中李志杰在事故发生时年满19周岁系四级××人,李某1在事故发生时年满13周岁、李某2在事故发生时年满8周岁,李某3在事故发生时年满7周岁,由于被扶养人生活费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第一年至五年按最高额计算,各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8343.50元×5年=41717.5元;第六年至九年按最高额计算,各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8343.50元×4年=33374元;第十年按最高额计算,各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8343.50元;第十一年至十三年按最高额计算,各被抚养人生活费共8343.50元×3年=25030.5元;第十四年到十七年按最高额计算,各抚养人生活费共计8343.50元×4年=33374元;第十八年到二十年,李志杰被抚养人生活费为8343.50元×3年÷2=12515.25元,合计154354.75元。关于原告刘金枝、李志杰、李某1、李某2、李某3、刘桂英、李相民办理丧葬事宜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住宿费、伙食费计算数额问题。根据李名俭的死亡情况,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计60000元。根据省财政厅“粤财行【2014】67号”文规定,住宿费340元/天×3人×7天=7140元,交通费酌情计2000元,伙食补助费100元/天×3人×7天=2100元,四项合计71240元。综上,原告刘金枝、李志杰、李某1、李某2、李某3、刘桂英、李相民损失共计879130元(具体赔偿清单及计算方式详见附表),由于本次事故另外一名死者的家属和另一伤者在原审法院提起诉讼,故由被告太平洋财保深圳分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刘金枝、李志杰、李某1、李某2、李某3、刘桂英、李相民52000元,原告的余下损失共827130元,由被告太平洋财保深圳分公司在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限额100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5万元范围内按比例先行赔付525000元,由深圳市XX奔腾物流有限公司赔偿302130元。被告深圳市润翔物流有限公司非车辆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太平洋财保深圳分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刘金枝、李志杰、李某1、李某2、李某3、刘桂英、李相民52000元。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及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5万元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刘金枝、李志杰、李某1、李某2、李某3、刘桂英、李相民525000元。三、被告深圳市XX奔腾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赔偿原告刘金枝、李志杰、李某1、李某2、李某3、刘桂英、李相民302130元。四、驳回原告刘金枝、李志杰、李某1、李某2、李某3、刘桂英、李相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90元(原告刘金枝、李志杰、李某1、李某2、李某3、刘桂英、李相民已预交),由原告刘金枝、李志杰、李某1、李某2、李某3、刘桂英、李相民负担799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2700元,被告深圳市XX奔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9891元。当事人二审意见上诉人深圳市XX奔腾物流有限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一、撤销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2015)惠东法民一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依法改判上诉人无需向被上诉人刘金枝、李志杰、李某1、李某2、李某3、刘桂英、李相民支付赔偿款302130元;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如下:关于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的问题,一审法院以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李名俭的死亡赔偿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首先,一审法院在审理中已查明,死者李名俭系农业户籍,虽然向法院提供了阳新县公安局龙港派出所和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应人石社区工作站出具的证明,但都无法证明李名俭在事故发生前已连续在深圳居住满一年,同时,并无相应的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手续证明材料,亦无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能够证明居住情况的书面证明,故无法证明李名俭在事故发生前已连续在深圳居住满一年以上,其死亡赔偿金标准应按照农业户籍予以计算。其次,被上诉人只提供李名俭生前同事的证人证言,但并未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亦无证人的身份证信息,无法证明证人的真实身份,同时,被上诉人提供李名俭的银行流水账单,在无其他如劳动合同、社保清单等证据予以佐证,无法证明该银行卡系其本人使用,亦无法证明其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故其死亡赔偿金应按农业户口标准予以计算。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上诉称:一、撤销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2015)惠东法民一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改判上诉人不承担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及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赔偿责任;二、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如下:原审判决错误判定上诉人承担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及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的赔偿责任,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本案中,深圳市XX奔腾物流有限公司没有提交道路运输许可证,胡渭贤没有取得交通运输从业资格证,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上诉人不承担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及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的赔偿责任。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七条及《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上诉人对于没有取得从业资格证的驾驶人驾驶标的车辆,以及没有取得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情形,是不承担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责任的。此外,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附加险,该附加险只有在基本险成就时才能适用,而本案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有责任免除情形,因此,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不应由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针对上诉人深圳市XX奔腾物流有限公司的上诉,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口头答辩称没有意见。被上诉人刘金枝、李志杰、李某1、李某2、李某3、刘桂英、李相民口头答辩称:第一,上诉人提起的上诉理由我方认为是不合适的,派出所的证明和深圳工作的证明已经形成证据链,证明了受害人生前在深圳工作和生活的事实;第二,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证据规则,恳请法院参照这个司法解释。针对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上诉,上诉人深圳市XX奔腾物流有限公司口头答辩称:对于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均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在一审中由于上诉人没有参加庭审,并且我方已经向法庭提交了道路运输许可证,取得了相应的驾驶及运输资质。因此对于上诉人所称的在商业险当中拒赔是没有事实依据的。被上诉人刘金枝、李志杰、李某1、李某2、李某3、刘桂英、李相民口头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请求法院维持一审判决。原审被告胡渭贤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无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本院查明的事实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判决理由和结果本院认为,本案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事故各方应按交通事故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由于上诉人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针对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深圳市XX奔腾物流有限公司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已经提交了道路运输许可证,证明其取得了相应的驾驶及运输资质,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对该证据的三性没有异议,故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当承担本案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及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的赔偿责任,其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针对上诉人深圳市XX奔腾物流有限公司的上诉,本案中的死者李名俭虽是农业户籍,但其在一审中已提交了阳新县公安局龙港派出所和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应人石社区工作站出具的证明、银行流水账单以及李名俭生前同事郭某州、钟某源、何某贤等证人证言,且郭某州、钟某源在一审庭审过程中有出庭作证,这些证据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李名俭在事故发生前一年已在城镇居住和工作,原审判决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李名俭的死亡赔偿金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上诉人的诉请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4882元,由上诉人深圳市XX奔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5832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905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晓文审 判 员 曾求凡审 判 员 邹 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黄湘燕书 记 员 李兵勤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