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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21民初10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21民初1040号原告张某某,女,1987年4月25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被告于某某,男,1988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行和好为由,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业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夏秀萍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