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民申4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胡玉进与胡东、乳山市夏村镇六甲庄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胡玉进,胡东,乳山市夏村镇六甲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民申49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胡玉进。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胡东。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乳山市夏村镇六甲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乳山市夏村镇六甲庄村。法定代表人:胡新伟,该村主任。再审申请人胡玉进因与被申请人胡东、乳山市夏村镇六甲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六甲庄村委)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威民一终字第5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胡玉进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胡玉进无偿经营诉争土地,及二被申请人签订的承包合同合法有效缺乏证据证明。村两委会会议记录系伪造,且原审法院枉法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十三项之规定,申请再审。六甲庄村委称:胡玉进占用诉争土地不受法律保护,未与本村委签订任何合同,且未交纳任何费用。本村委与本村村民胡东签订了承包合同,并将诉争土地交付其管理,胡东每年向本村委交付承包费,双方承包合同合法有效。请求驳回胡玉进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二被申请人签订的承包合同是否有效,及是否应赔偿胡玉进损失问题。胡玉进与六甲庄村委之间未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诉争土地系村预留的机动地,该地上被拔除的树苗已经不存在。2012年1月1日,六甲庄村委与胡东签订《新规划果园承包合同书》,约定胡东承包村土地1.4亩用于栽果建园,每年承包费共计140元,并注明六甲庄村委将道西小地交给胡东管理,六甲庄村委可随时用土等内容。自2011年起,胡东每年向六甲庄村委缴纳合同约定的承包费。《新规划果园承包合同书》系六甲庄村委与胡东真实意思表示,且双方已经实际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该合同合法有效。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胡玉进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在诉争土地上享有合法经营权及损失具体存在的相关证据,一、二审法院认定二被申请人签订的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判决驳回胡玉进要求二被申请人赔偿其被拔除树苗损失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现胡玉进主张二被申请人签订的《新规划果园承包合同书》因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属无效合同。六甲庄村委与胡东签订《新规划果园承包合同书》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进行的约定,该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法律的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对村民委员会的组成、选举、村民议事规则等事宜进行的法律规定,村民委员会与平等主体之间签订合同的效力不适用该法律调整。因此,胡玉进关于《新规划果园承包合同书》无效的再审主张不成立。关于证据伪造问题。胡玉进主张村两委会会议记录系伪造,但未提交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且村两委会会议记录不是认定本案事实的主要证据,二审法院对其提交的调查申请书复印件未予处理并无不妥,该再审理由不成立。关于损失问题。胡玉进提交购买树苗的收款收据及树苗堆放在地上的照片,不足以证实其所购树苗栽种于诉争土地上及树苗被拔除时受损的实际数额。胡玉进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关于枉法裁判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胡玉进未提交关于本案审判人员枉法裁判的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纪律处分决定,该再审理由不成立。综上,胡玉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胡玉进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 欣审 判 员  李超光代理审判员  郝万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于 卉 微信公众号“”